對《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如何理解?
第52條通過窮盡式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合同無效的五種具體情形,即:(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范圍進行了限縮性的澄清解釋,其第4條指出:“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當然,這并非意味著完全排除了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用,事實上,如果違反地方性法規或者行政規章將導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則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