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表現代理的典型情形有哪些?
答:結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見和司法是實踐,一般認為下列情形行為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1、???行為人曾經是代理人并且與相對人發生過訂立合同行為,訂立的合同上加蓋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2、???行為人曾經是代理人并且與相對人發生過合同行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了加蓋有被代理人印鑒的介紹信。
3、???行為人持有證明代理權的證書,并且按照一般商業習慣和理性認識無法需哦那個證書內容判定所訂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權范圍。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斷該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開場合聲明授予行為人代理權或者有書面公開通知授予行為人代理權,實際上沒有授予,相對人難以知曉。
5、???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對。
6、???被代理人應當知道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對。比如,被代理人將介紹信、公章、合同書交給行為人,或者出借給行為人,就屬于應當知道行為人會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的情形。另外,當相對人已經將訂立的合同提交給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沒有閱讀而未向相對人表示反對,也屬于“應當知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