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確定標準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庇纱丝梢?,探望權是法律賦予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從法理上講,這種權利屬于親權的一項內容,基于特定的人身關系而產生。但這種探望權的行使必須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
1.????? 關于探望權的行使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第2 款的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的內容主要是會面和交往,包括通話、通信等,以何種方式進行探望,當事人應依據具體情況積極達成協議,并配合實施。當事人離婚時對行使探望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的原則,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次數、地點、交接等作出判決。
《婚姻法解釋一》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边@一規定是針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予協助另一方行使其探望權是而給予另一方的司法救濟。
2.????? 關于探望權的中止
??? 《婚姻法》第38條第3 款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