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性財產的分割
(1)?????? 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 在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 在合伙企業出資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 在獨資企業投資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根據獨資企業法第26條、第27條等有關規定,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應當解散該企業并進行清算。
(5)?????? 保險利益的分割。對于人身保險利益,審判實踐中有的按交納的保險費進行分割,有的按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分割。多數人認為,人民法院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后,夫妻有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人身保險的糾紛:1.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收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2.一方為投保人,對方或其親屬為收益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繼續交納保險維持合同效力的請求,但該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對于財產保險利益,可以現計算出該份保險的剩余保費價值,由取得該財產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在具體分割上述投資經營性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兩點:(1)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進行分割處理。待轉讓條件成就后,參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對因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權發生轉讓,必須遵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50人的法定上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