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合同有效
所謂無權處分,是指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產。
《合同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于違約責任是以存在有效合同為前提,該條規定實際上已經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性,亦即承認了買賣等合同的效力不受處分權有無之影響。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該出賣之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則處于效力待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