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逾期交貨違約責任的確定標準
出賣人逾期交付,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超過交付標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標的物;另一種則是出賣人雖然構成逾期交付,但是標的物已經現實地向買受人交付。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即構成違約,應當負遲延履行責任。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在出賣人已經為實現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具體承擔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約定有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而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約定數額或方法計算向買受人賠償損失;即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此種情況下,由于什么人已經接受出賣人的交付,所以買受人不應再解除合同。
2、? 在出賣人逾期尚未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3、? 出賣人遲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費用,有出賣人承擔。
4、? 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在簽訂合同后有較大變化的,如果因出賣人逾期交貨,則有可能給買受人造成價格方面的損失,因此結合審判實踐,對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標的物的市場價格比約定的交付期的和四川價格降低的,應按實際交付標的物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款;如果市場價格較約定交貨期時的約定價格上升的,則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計算價款;作此處理,目的是為了催出賣人的違約行為予以懲罰,而對買受人的損失予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