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不認可簽收人,是否一定能否認合同事實?
??? 通常而言,否定事實無需舉證。但考慮到簽收人可能為被訴當事人臨時聘用的工作人員,且常有變化之情況,人民法院也不宜據此簡單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就簽收人是否是被訴方的工作人員、是否有權代表其簽字的事實而言,被訴方具有較強的舉證責任能力。而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的舉證能力較弱。《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嚴重,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據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要求對簽收人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就否認的事實舉證,或文件有重大瑕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色很申請或者依職權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以綜合相關證據。認定簽收人與被訴相對方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或代理關系,在此基礎上,就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