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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購房,同住人應及時主張產(chǎn)權份額,否則失去勝訴權


94 方案購房,同住人應及時主張產(chǎn)權份額,否則失去勝訴權 
【案件介紹】 
王某某等4兄弟的父親于2005年3月20日死亡,而他們的母親則早在2002年1月18日死亡。原家庭除大哥王某某外,二哥李1、2、3等3兄弟戶口,與父母親戶口均在上海市嶺南路某號原公有住房內,由二哥李1、2、3與父母親居住該房屋共同生活。1995年1月,該房屋按上海市政府《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規(guī)定》(簡稱 94方案 )被辦理了公有住房買賣手續(xù),產(chǎn)權人登記為4兄弟的父親。該涉案房屋已于2009年8月被拆遷。 
2010年3月上旬,大哥王某某把三個妹妹告上閘北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均等分割該房屋的繼承權。大哥王某某認為按 94方案 購買公有住房,具備有主張產(chǎn)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權利人死亡之日起2年內提出。而3個弟弟若主張共有已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 
庭審中,李1等3個弟弟辯稱,該房屋是按照 94方案 所購得的售后公房,盡管當時房屋產(chǎn)權人登記為父親,但他們3兄弟的戶籍均在該房屋內,根據(jù)政策3兄弟作為購買房屋時同住人,依照 94方案 3兄弟享有該房屋的共有權利,認為該房屋應屬父母和3兄弟共同共有,3兄弟各占五分之一,另五分之二為遺產(chǎn),由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 
法院判決:該房屋全部為王某某等4兄弟父親的遺產(chǎn),王某某等4兄弟分別繼承該房屋25%的產(chǎn)權份額。 
(律師解讀: 94方案 規(guī)定產(chǎn)權證只登記為一人,造成了購房時的購房人、原同住人等不能成為共有人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司法實踐中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原公房的同住人主張房屋產(chǎn)權的,可確認房屋產(chǎn)權共有。由于當初 94方案 缺陷,造成購買公有住房的其他權利人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那么具備可主張產(chǎn)權的權利人,應在訴訟時效內積極行使權利,怠于行使權利的則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本案登記的產(chǎn)權人為4兄弟的父親,已于2006年5月28日死亡,3個弟弟應當在父親死亡后的兩年內提出產(chǎn)權共有的主張,現(xiàn)3個弟弟的辯稱已超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故法院無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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