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20日,羅某(49歲)乘坐某旅游公司的大巴車從某市往省內某景區游玩,當車駛入某高速路段時,羅某出現呼吸困難、臉色發青的癥狀,躺在座位上不省人事。事發后,司乘人員立刻向旅客尋求救助,因同車旅客無人懂醫術,讓羅某未得到有效救助。當車行駛到下一出口時,司機將車駛離高速,開往附近的一鄉鎮醫院,羅某經掄救無效死亡。經司法技術鑒定,羅某的死因系猝死。就賠償事宜雙方協調無果,羅某妻子賀某以該車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而未盡保障義務為由訴之法院,要求該旅游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讓53萬余元。
[分歧]
羅某猝死在運行中的旅游公司大巴上,旅游公司是否負有賠償責任?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旅游公司應當賠償。該車司乘人員雖盡了救助義務,但該公司未盡基本的醫療保障義務,對羅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旅游公司不應賠償。從羅某出現不適直至死亡,司乘人員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采取救助措施,如在乘客中尋找專業人員救助、在高速路段當車行駛到下一出口時駛離高速送往就近醫院搶救等,該公司已盡救助義務,故不負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1、猝死具有突發性特征,非司乘人員力所能救。是指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現象。對猝死人員的搶救不僅在時間上要求及時,而且對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和醫療設備要求很高,客觀上司乘人員不能信任搶救工作。
2、司乘人員對羅某盡了救助義務。羅某發病后,司乘人員無論是在救助態度上還是在救助行為上都盡了相關義務,不存在過錯行為。死者妻子賀某以旅游公司沒有盡基本的醫療保障義務為由要求賠償,實質上是要求司乘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急救常識和旅游公司應當在車上配備必要的搶救藥物和設備,從而要求旅游公司的醫療救助平水達到與醫療專業救助人員同等的專業水平,這與現實不相符,故人民法院對賀某的訴訟理由不應采信。
3、本案適用過程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則,即有過錯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羅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身體本來就存在巨大的健康隱患,而不是旅游公司侵權所致,與旅游公司無關,故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