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五金制品廠(原告)訴某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院案號:2013深龍法山民初字第543號
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以往經常發生買賣合同業務往來,但是近來被告拖欠原告貨款遲遲不予支付,最終經過原告的努力促使和讓步,原被告于2012年11月01日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確認了截至2012年8月30日前,被告共拖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255688.60元。對于上述貨款,原告在協議中同意給被告折讓(優惠)15%,即被告在按約定如期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僅需支付1067335.32元貨款給原告。對于發生在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貨款原被告同意預估為23萬元,綜上,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總計為人民幣129.7萬元。但約定被告需按以下方式支付:
1、2012年11月2日前,被告支付人民幣25萬元;
2、余款104.7萬元被告應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06月這8個月的每月30前向原告支付13.08萬元。
另,《協議》第9條明確約定若被告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即視為被告主動放棄本協議第2條折讓15%的優惠,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實際對賬金額付款。而被告實際履行中有兩期推遲了幾天付款,原告認為被告已違反了上述約定,根據《協議》第9條的約定,被告已經自動放棄了折讓15%的優惠,被告應按實際對賬金額支付,故,被告應返還15%優惠金額188353.29元。
被告對此認為是原告設置陷阱,導致被告遲延了幾天付款,拒絕支付原告上述優惠款。故此,原告委托了本律師代理了本案,并向龍崗法院提起了訴訟。
案件分析:本案被告在答辯中提出了如下三個觀點:1、被告僅有兩期貨款推遲了幾天支付,而推遲的原因均是原告故意不收取支票造成的,且原告從未對此表示過異議;2、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中的款項已經全部履行完畢,原告稱被告違約是不合理的;3、因為原告與被告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合同價格一直高于市場價格15%-30%,原告并沒有實際損失。
原告理由如下:1、《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被告理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嚴格履行付款義務;2、原告沒有去領取支票的義務,《協議》中也未約定被告付款方式為支票付款,被告完全可主動將支票拿給原告或者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付款,且被告并無證據證明其未按時付款的原因是原告造成的;3、《協議》是在被告拖欠原告貨款且嚴重違約的情況下簽訂的,具有比一般協議更高的守約義務;4、原告給予被告優惠的目的也就是為了讓被告能及時付款,當被告未及時付款時原告目的已落空,原告理應收回對被告15%的貨款優惠;5、誠實信用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維護嚴格按協議履行的約定也就是維護了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案件結果: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觀點,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成功的收回了15%的折讓費用。(附:法院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按照協議的約定,被告應按時足額支付貨款,否則應視為放棄15%的折讓。現因被告有兩期付款推遲支付,原告按照協議的約定請求被告補足15%的折讓即188353.29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稱上述兩期貨款推遲支付是由于原告故意不收取支票所造成的,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對被告的該項意見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