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產等財物贈與類似情人等第三者的行為無效
一、男方出資以情人名義購房
此類糾紛主要是所有權糾紛,主要表現為男方反悔向情人索要房產或者妻子知道后向情人索要房產兩種。如果是普通商品房,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產權屬于房產證上的名義人即情人所有。如果情人不能舉證系贈與行為,一般應向實際出資人返還購房款。
二、男方將房產贈與給情人
此種糾紛主要表現為妻子知情后要求法院確認此贈與行為無效。如果房產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則其有自由處分權,妻子并無請求權,但如果男方請求,法院一般會以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判以贈與行為無效。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妻子有權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確認男方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將房屋追回。
三、男方低價將房產過戶給情人
如果是男方惡意逃避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惡意串通為由要求撤銷該買賣行為。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妻子也可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確認該處分行為無效。
四、男方在遺囑中將房產留給情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違反者其行為無效。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三者”繼承男方遺產的行為顯然有悖于社會公德,法律不會保護“第三者”的繼承行為,所以,“第三者”無權依遺囑繼承男方的遺產。在這里有一個前提即必須證明其是二奶或情人。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變化,可能這類案件會出現不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