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款支付時間的法律規定
買賣合同的價款,是指買受人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向出賣人支付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價格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對價款的確定,如果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價款做出明確約定的,則應按其約定確定,在此并無爭議。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價款未作約定或者約定并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的159條的規定,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的61條、第62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
1、? 根據第《合同法》的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 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價款是,則依照《合同法》的第62條第2項的規定,價款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即此時的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標的物的價款存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確定合同價款;如果標的物沒有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則應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而按后一種方法確定價款是,則涉及到兩個問題,即:
(1)?????? 關于訂立合同是履行地的確定,此處的合同履行地的應當是指合同價款的支付地,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如果合同對履行地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的61條的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應按《合同法》的62條第3項的規定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而買賣合同的價款支付的履行則是貨幣的履行,依此規定即應當在出賣人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在合同對價款履行地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應當以出賣人所在地為價款履行地。另外,依《合同法》的160條的規定,約定支付價款以將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2)?????? 關于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的確定,實際上是對合同價款數額的推定。對此,《合同法》采用的是市場價,而未采用通常價格的概念,通常價格一般是指市場價格、買賣雙方的習慣價格、出賣人正常出售其貨物的價格等,其范圍要比市場價格的范圍廣一些。而對于市場價格的具體確定,我們認為,如果在訴訟中出賣人與買受人對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認一致的,可以按其確認價格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則不宜由法院直接作出認定,而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