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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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歸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只要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未指定僅歸一方所有,則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法》上述第17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為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區分,《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