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處理的原則
彩禮糾紛如何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進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彩禮處理還有幾點應當注意的方面:1、對于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取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2、適用第10條2、3項的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3、對于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應當做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4、對于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當生活困難,也就是給付后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簡單的生活水平下降;5、彩禮的返還訴訟時效為2年;6、適用時要有嚴格的尺度,對于不屬于彩禮問題的爭議,不得適用解釋的規定。
在彩禮返還問題上,還應當考慮:1、解除婚約在雙方合意下解除,除有相反的約定外,應當認定彩禮贈與所附的條件成就;2、一方當事人有精神疾病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也應當返還彩禮;3、對于禮金應當考慮金額的大小,和當事人對于返還的過錯承擔;4、如結婚后要求返還的,對于結婚實際較長的(一年以上),彩禮已經轉化為嫁妝貨雙方已經共同使用的,一般不支持男方要求返還的請求,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