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和第34條之規定,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扶養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如果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撫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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