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異議的認定標準
質量異議,又稱質量瑕疵通知義務,是指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必須在一定時限內向出賣人發出通知,否則視為標的物質量合格。
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義務?!逗贤ā返?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睂嵺`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關于驗貨人,買受人應當檢驗標的物,但并不意味著驗貨人必然就是買受人,除買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驗貨以外,實踐中還存在由買賣雙方共同驗貨以及由買賣雙方指定有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驗貨的情形。
2、? 關于檢驗方法,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方法,可以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而由檢驗人以通常的方式進行檢驗。
3、? 關于檢驗時間。檢驗標的物的開始時間一般有:出廠時驗貨、裝運前驗貨、裝運時驗貨、卸貨時驗貨、在買受人營業地驗貨等?!逗贤ā返?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睂Ρ容^容易發現的表面瑕疵,買受人需按標的物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驗其所受領的標的物;對內在瑕疵,應按標的物的性質、買賣合同的種類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不能立即發現的瑕疵,依《合同法》第158條規定:其檢驗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 關于驗貨地點,一般而言,驗貨得點是在標的物的交付地。但是也允許當事人對驗貨地點作出特別約定。
5、? 關于驗貨費用,如果合同中已經有明確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中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合格的,則檢驗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經檢驗不合格的,則應當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