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91條的規定,當共有財產的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同時,對于某些家庭共有財產,雖然可以分割,但是經過各共有協商一致也可以不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而采取變價分割或者作價分割的方式,如對于可分割的房產等。
共有人在共有物分割的時候,各共有人對其分割的份額取得完全的所有權,在實際中,對于分割后的那些如界墻、樹木等一些不可以分割的物,可以維持其共有狀態,但是一方如果堅持要求對其進行分割的,可以通過一方取得所有權,他方取得相鄰權的方式來解決。
對于家庭共有財產分割以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權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例如家庭成員對原來共有成套住房進行實物分割后,部分共有人出賣其分得的房屋時,即有可能對其他分得該套住房部分產權的共有人的生活產生不便。因此,其可以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