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主體的范圍確
根據法律的規定,贍養義務人的范圍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贍養人的配偶但是由于其他地位不同,所以對其要求也不盡相同,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作出區分。
1、? 被贍養人的子女。由于贍養關系的成立條件之一是贍養人具備贍養能力,這一條件除了包含贍養人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能力外,還包含了贍養人的年齡限制。一般認為,只有成年子女才具備完全的贍養能力。同時由于子女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負有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還應當是已經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因為未成年子女或者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身還需要父母的撫養,不可能對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2、? 被贍養人的養子女以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為《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 特殊情況下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的承擔條件包括:(1)孫子女、外孫子女本身是具備贍養能力的成年人;(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確實不具備贍養能力;(3)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需要贍養的人。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4、? 贍養人的配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因此,雖然法律并沒有規定贍養人的配偶為法定的贍養義務人,但是卻強調其對贍養人贍養義務有協助的義務。如果贍養人死亡,那么該贍養人的配偶在法律上并沒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