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酌定因素
在酌定撫養費的金額是,應當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具體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
1、? 雙方的經濟能力。給付五月份一方的負擔能力和受養人的經濟需要。無負擔能力者,無論其師傅有過錯均不應要求其承擔撫養費給付責任。
2、? 配偶雙方對婚姻貢獻的大小。這里的貢獻包括有形貢獻,如家庭財產的主要貢獻者,也包括承擔撫育子女或贍養老人或料理家事等無形貢獻。
3、? 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如果離婚發生在婚姻成立不久,則不宜判決確定撫養費給付;但當事人協議給付的,應允許。結婚時間愈長,對離婚后生活的影響愈大,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理由就越充分。
4、? 雙方的年齡、健康狀況。離婚時已經退休或者接近退休年齡,或者離婚后數年內行將退休的,離婚對其未來生活的影響就越大,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理由就越充分。
5、? 離婚前的生活水平及離婚后雙方生活水平的差異影響程度。當事人雙方離婚后的生活水平應盡可能與離婚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時期內不應相差懸殊。
6、? 婚姻雙方的謀生能力和掙錢能力,以及在可以預見的將來能夠擁有或者可能擁有的其他經濟來源。
7、? 監護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情況。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8、? 有無婚姻過錯。嚴重違背婚姻義務的當事人,無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