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學學費及生活費的處理
審判實踐中,經常會碰到已滿18周歲的子女,起訴要求父母支付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情況,對此,實踐中做法不一。多數人主張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1、根據《婚姻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只有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權向父母索要撫養費。《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也規定:18周歲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厚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見,已滿18周歲的公民,在法律上是被推定為有獨立生活能力人的,故其學費及生活費應自行解決。2、《婚姻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已滿18周歲的大學生是否屬于該款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做出了解釋,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為安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這就明確將接受大學教育的情況排除在外了。因此,已滿18周歲的子女應通過勤工儉學等手段自行解決大學學費及生活費,向父母索要撫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然父母自愿支付的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