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如何分割
對于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1.????? 參照《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2.?????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能夠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 同居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一般按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向對方索取的財物,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意見》第18條的規定酌情返還。
4.?????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5.?????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的,應予適當的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6.?????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同居關系,雙方則無相互繼承的權利,只能根據扶養的具體情況,按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以外分得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