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是指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的財產損失,而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則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的規定,參考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損害賠償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外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應當以婚姻一方的個人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