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增加、減少或免除的確定標準
? ? (1)關于撫養費的增加。《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法發[1993]30號文》第15條、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 ? (2)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父母的實際負擔能力。當一方確實無力按照判決或者協議給付撫養費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請求減少或免除: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為新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