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海盧灣區的一個小區里,房產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合同已經到期,但業主委員會沒有產生新的物業管理部門,物業公司仍按照原合同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毛先生以物業管理合同已經到期為由不再償付房產公司物業管理費,被法院一審判決償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
2001年9月,這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房產公司簽訂《委托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委托該房產公司對小區的物業進行管理。雙方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1月止;物業管理費按季向業主收取,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按日加收滯納金。此外合同還對管理事項、違約責任、物業管理服務要求標準等內容均作了約定。
合同生效后,房產公司開始按約履行管理義務。毛先生在入住小區后,自2003年6月起至2005年6月未按約支付物業管理費,房產公司向毛先生發出催付通知后,毛先生仍未付款。房產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毛先生償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并償付滯納金。房產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向毛先生催討物業管理費的掛號信憑證,證明曾向毛先生催討過物業管理費。
毛先生則認為,房產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服務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沒有效力,不愿償付房產公司要求的物業管理費。毛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一張郵政匯款單,證明自己已支付2005年1月到10月的物業管理費用。
法院查明,2001年9月,業主委員會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委托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委員會擬通過招投標形式重新選任新的物業管理公司,但一直未能順利進行,目前房產公司仍是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仍然在按照原《委托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管理。
法院認為,合同的期限雖然已經屆滿,但業主委員會沒有選出新的物業管理部門,也沒有訂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房產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以原合同的標準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應視作雙方對原合同的順延。毛先生作為該小區的業主,在享受房產公司提供的服務后,理應按約支付物業管理費,逾期付款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償付滯納金。毛先生在審理過程中通過郵政匯款方式支付了2005年1月到10月的物業管理費2888元,扣除這部分費用后,法院依法判決毛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拖欠的2003年6月到2004年12月的物業管理費5000余元及滯納金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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