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憑樣品買賣,是指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應當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即為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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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樣品的確定標準。樣品買賣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出賣人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須具有同一品質,它是以樣品來確保標的物品質的,而不是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符合樣品的品質為生效條件,也不是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樣品的品質為解除條件。樣品買賣須有樣品的存在,而且樣品須與訂立合同時作出約定。依照《合同法》第168條的規定認定,即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以雙方當事人封存的樣品為買賣合同中的樣品。當然,這里所說的“封存”,應當作較為廣義的理解,不應僅理解為包裝及密封,只要為一切必要的保護措施既可。
2、? 樣品品質收的效力。《合同法》第168條的規定:當事人封存樣品時,還可同時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說明。當事人在封存樣品的同時,還可以用語言、文字對樣品的品質予以說明,防止合同成立后樣品發生變化,從而產生糾紛。出賣人對樣品出具的說明,亦構成對標的物質量的擔保內容。
3、? 交付標的物質量是否符合樣品的判斷
(1)?????? 一般原則。對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買受人如果認為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樣品質量的,則應當由買受人負舉證證明的責任;在訴訟中,買受人可以申請有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專門機構進行質量鑒定。
(2)?????? 雙方當事人所封存的樣品存在隱蔽瑕疵時,對質量標準的判斷與限制。所謂隱蔽瑕疵,是指當事人已盡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沒有發現瑕疵。《合同法》第169條的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對憑樣品買賣中,如果樣品存在隱蔽析產的則必須適用《合同法》第169條的規定對標的物的標準進行確定,此條規定是一項強行性的規范,當事人不得以約定排除該條的適用,因為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其目的在于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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