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2月14日,被告某家居公司與第三人某裝飾公司簽訂涂料粉刷合同,約定由第三人家裝飾公司承包某新城B區涂料工程。同年12月23日,被告家居公司與第三人建筑承包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第三人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該新城一期B區地磚鋪設工程。
隨后,被告公司工程部副總齊某以工程進展緩慢為由,安排其他施工隊完成第三人家裝飾公司、建筑承包公司合同項下一部分工作,其中包括原告某建筑安裝公司組織的施工隊,約定被告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宋某負責統計工程量,價款是按照副總齊某與施工隊口頭約定的為準。
原告按被告公司的安排進行了施工,并由現場管理人員宋某簽字確認了工程量,但雙方未進行驗收結算。
被告公司通過轉賬、現金支付方式預付原告70萬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項,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以勞務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勞務費812828元以及利息195078元。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案件性質及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本案案由應確定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原告直接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應當予以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成物的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是進行內外墻涂料、地磚修補工作,屬于建設工程中項下的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同時,該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根據原、被告口頭約定的合同內容,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然而實踐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依照口頭約定完成了被告項目的內外墻涂料及地磚修補工作,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被告實際取得了該工程,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雙方之間的裝飾裝修合同成立,從而應當認定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雙方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原告直接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
【小結】
通過對以上案件進行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一些民間的建設工程合同往往基于信任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這種信任關系一旦破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存在著極大的爭議。若承包人沒有請求工程驗收直接起訴要求工程款,法院不應支持。若發包人在收到驗收請求后明確表示拒不驗收,則應當視為承包人的驗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也規定: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隨后,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相應工程款。而發包人實際驗收工程后,承包人可以起訴請求發包人支付相應工程款,發包人提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可以在案件中申請司法鑒定。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