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江承租房東祁先生一套房屋,租期三年。2012年5月17日租期屆滿,老江將房屋交還了祁先生。同年5月20日 ,祁先生貼出告示,表示出賣該房。老江得知后便與祁先生協商購買,但同時也有錢某前來洽談購買事宜。錢某出價200萬元,老江表示愿意以同樣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祁先生于6月10日和錢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老江認為,他曾是該房屋的租戶,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祁先生與錢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律師分析】
我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眱炏荣徺I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因此,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當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在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一個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在承租期內(包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事實上的承租期)。
老江承租祁先生的房屋已過承租期限,并搬出了承租房,雙方已依法終止了租賃關系。所以,即使老江的出價等購買條件與他人一樣,依法也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房主祁先生有權自由選擇買主。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房東祁先生出賣房屋并非在老江的承租期內,老江依法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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