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自行修理或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質量問題而產生的合理費用需具備哪些條件,方可由出賣人負擔?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之規定,這種替代性損害賠償方式的行使,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并主張修理;2、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情況緊急;3、買受人主張的費用合理。
買受人自行修理或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質量問題而產生的合理費用需具備哪些條件,方可由出賣人負擔?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之規定,這種替代性損害賠償方式的行使,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并主張修理;2、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情況緊急;3、買受人主張的費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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