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理解貨交第一承運人風險轉移規則?
根據《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 ? ? ?貨交第一承運人風險轉移規則的法律構成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出賣人對“需要運輸的”標的物負有代辦運輸義務,出賣人將貨物移交給承運人即構成交付,“承運人”是獨立與買賣雙方之外的運輸業者,三者缺一不可。
? ? ? ? 貨交第一承運人風險轉移規則的主要理由在于當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買受人雖沒有實際占有、控制標的物,但已取得了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可以向承運人提取標的物,使標的物出于自己的實際控制下,也可以指示承運人采取措施加強對標的物的保護,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而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之后,就喪失了對標的物的控制權,也無法再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當事人有特約的除外),因此按照利益說管領說,此時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的風險,符合“利益之所在,即風險之所歸”的基本法理。
? ? ? ? ?因此,出賣人將貨物移交給承運人即視為交付,此時出賣人也就完成了其交付義務,標的物的所有權和風險也就隨之轉移,其風險負擔仍是采用交付主義原則。